根据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属于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范围。业务招待费通常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因业务需要而支付给外部人员的餐饮、娱乐、礼品等费用,这些费用不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
具体来说,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采购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是用于应税销售或用于非应税销售,且该非应税销售与应税销售有直接关联;
2. 商品或服务已经支付,且取得了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的抵扣凭证。
而业务招待费并不符合上述条件,因此不能抵扣进项税。企业在支付业务招待费时,应当计入当期费用,按照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同时,这部分费用也可能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问题,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