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产假的规定如下:
1. 基本产假:苏州市的女职工可以享受98天的产假。
2. 延长产假: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女职工可以延长产假:
怀孕满4个月以上因难产分娩的,可延长产假15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因多胞胎分娩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可延长产假15天;
女职工生育前,所在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年的,可延长产假30天。
3. 男职工陪产假:苏州市男职工可以享受10天的陪产假。
4. 产假工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其工资,不得降低其工资标准。
5. 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
请注意,以上规定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还需根据苏州市相关政策和单位的规定进行调整。如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