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公安例行检查记录的保存期限如下:
1. 一般性检查记录:这类记录通常保存期限为1年。
2. 行政处罚案件记录:如果涉及行政处罚,记录的保存期限至少为2年。
3. 刑事案件记录:对于刑事案件,记录的保存期限为永久。
上述规定可能因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有所调整,具体情况应以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为准。同时,对于重要的、敏感的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记录,公安机关可能会有更严格的保存期限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应按照规定对各类记录进行分类整理,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