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是指在生理、心理、智力或感官等方面存在某种障碍,导致在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交往中存在一定困难的人。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标准,残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视力残疾:包括盲人和低视力者。盲人是指双眼视力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低视力者是指双眼视力在0.05(含)至0.3之间。
2. 听力残疾:包括聋人和重听者。聋人是指听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受损,无法通过助听器补偿至正常水平的人;重听者是指听力受损,但通过助听器可以补偿至正常水平的人。
3. 言语残疾:包括聋哑人和言语障碍者。聋哑人是指听力、言语均存在障碍的人;言语障碍者是指由于发音器官、发音方法或发音结构等原因,导致发音困难或发音不准确的人。
4. 肢体残疾:包括肢体功能障碍和肢体缺失。肢体功能障碍是指四肢运动功能受限,如肌肉无力、关节活动受限等;肢体缺失是指四肢部分或全部缺失。
5.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发育不全或智力低下,无法适应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6. 精神残疾:是指由于精神疾病或心理障碍导致的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的障碍。
7. 多重残疾:是指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的残疾。
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需要得到相应的关爱和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提高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