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规定以下事项:
1. 地方性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对地方经济、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如产业发展、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
2. 地方性法规的实施细则:对上位法(如全国性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作出规定。
3. 地方性公共事务:涉及地方性公共事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如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设施建设等。
4. 地方性社会事务:涉及地方性社会事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如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
5. 地方性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对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如水资源保护、土地资源管理、生态保护等。
6. 地方性经济管理:对地方性经济活动的具体管理措施,如税收征收、财政预算、招商引资等。
7. 地方性公共服务:对地方性公共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如公共交通、供水供电、垃圾处理等。
8. 地方性社会治安:对社会治安的具体管理措施,如治安巡逻、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
9. 地方性基础设施建设:对地方性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管理措施,如道路、桥梁、水利设施等。
10. 地方性其他事项: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需要通过地方政府规章进行规定的事项。
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同时,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确保规章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