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类别:
1. 芝加哥公约(Chicago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这是最重要的国际航空法文件,于1944年制定,对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基本原则和规则进行了规定。它确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的普遍性、无歧视性以及航空安全、航空器权利等方面的基本规则。
2. 航空器国籍法:这类法律涉及航空器的国籍认定,通常规定航空器的国籍与其注册国有关。
3. 航空器权利法:主要包括航空器抵押权、租赁权、留置权等航空器权利的法律规定。
4. 航空器事故调查与责任法:涉及航空器事故的调查程序、责任认定和赔偿等。
5. 航空运输法:这类法律涉及航空运输合同、运输责任、旅客和行李运输等方面的规定。
6. 空中航行规则法:包括飞行规则、空中交通管制、领空主权等方面的规定。
7. 航空器使用与运行安全法:涉及航空器的适航性、航空器维护、飞行员资格、空中航行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8. 国际航空运输组织法: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规则和标准。
9. 国际航空安全法:涉及恐怖主义、空中劫机等航空安全问题的预防和应对。
10. 区域航空法:如欧洲、非洲、拉丁美洲等地区的航空法规定。
这些类别共同构成了复杂的国际航空法律体系,旨在确保国际民用航空的有序和安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