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伤停工留薪目录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制定的,主要包括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休息、治疗、康复期间,可以享受的相关待遇和医疗目录。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内容:
1. 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由所在单位按照其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 医疗目录: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医疗目录包括以下内容:
a. 急诊、抢救费用;
b. 住院治疗费用;
c. 门诊治疗费用;
d. 康复治疗费用;
e. 伤情鉴定费用;
f. 其他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费用。
3. 伤残等级鉴定: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一级为最高等级,十级为最低等级。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最新规定为准。如需了解更多详细信息,请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