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
1. 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意味着任何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均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也不应受到刑罚。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一原则强调,在刑法面前,所有公民都应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无论是谁,只要触犯了刑法,都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匹配,既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
这三个原则共同构成了我国刑法的基本框架,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