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公益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级公益岗的管理,提高村级公益岗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村级公益岗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级公益岗是指在本村范围内,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需求,组织设立,为村民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事务管理的岗位。
第三条 村级公益岗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村级公益岗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村级公益岗的设置应当根据本村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岗位数量和职责。
第五条 村级公益岗的职责包括:
(一)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村务管理工作;
(二)为村民提供公共服务,如环境卫生、社会治安、民生保障等;
(三)参与村级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四)完成村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招聘与培训
第六条 村级公益岗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考试、选拔等方式确定。
第七条 村级公益岗的招聘条件:
(一)具有本村户籍或者在本村居住满一年的村民;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三)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五)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八条 村级公益岗的培训:
(一)新聘用的村级公益岗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岗前培训;
(二)对在岗的村级公益岗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四章 工作与考核
第九条 村级公益岗工作人员应当按时到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纪律。
第十条 村级公益岗工作人员的工作考核:
(一)考核内容: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能力、群众满意度等;
(二)考核方式:定期考核、民主评议、群众满意度调查等;
(三)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村级公益岗工作人员的奖惩依据。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一条 对工作表现优秀的村级公益岗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工作不认真、违反工作纪律的村级公益岗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惩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