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中的请示行为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请示的对象和范围:
请示应当主送有权限的上级机关,不得越级请示。
请示的内容应当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向有权限的机关请示。
2. 请示的格式和内容: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应当附有必要的背景材料,说明请示的原因和依据。
请示的标题应当明确、简洁,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组成。
3. 请示的时效性:
请示应当及时提出,不得久拖不决。
对于紧急事项,应当立即请示,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4. 请示的回复:
受理请示的机关应当及时给予答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不答复。
对于需要研究论证的请示,应当明确研究期限,并在研究期限届满后及时答复。
5. 请示的修改和补充:
请示事项如需修改或补充,应当及时以补充报告的形式提出,不得以原请示事项重复请示。
6. 请示的保密:
请示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
7. 请示的监督: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确保请示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遵循这些行为规则,有助于确保行政公文请示的规范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