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一理论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核心内容。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条件下,以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进行生产所需要的时间。这里的“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指的是在某一生产部门中,大多数生产者所达到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
具体来说,商品的价值量由以下因素决定:
1. 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率越高,生产单位商品所需的劳动时间就越少,商品的价值量就越低;反之,劳动生产率越低,商品的价值量就越高。
2. 生产商品所需的劳动时间:生产商品所需的劳动时间越多,商品的价值量就越高;反之,生产商品所需的劳动时间越少,商品的价值量就越低。
3. 劳动者的平均劳动强度:劳动强度越高,生产商品所需的劳动时间就越少,商品的价值量就越低;反之,劳动强度越低,商品的价值量就越高。
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