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变更与撤销的区别详解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变更与撤销是两种常见的处理方式,它们在法律性质、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上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对行政复议法中变更与撤销区别的常见问题解答,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两种处理方式的具体应用。
变更与撤销的区别
1. 法律性质不同
变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适用依据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部分改变的处理方式。而撤销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依法作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2. 适用条件不同
变更适用于原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或不当,但仍有部分合法的情况;撤销适用于原具体行政行为整体违法或不当的情况。在变更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在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而在撤销的情况下,原具体行政行为将完全失去效力。
3. 法律后果不同
变更后,原具体行政行为中合法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后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撤销后,原具体行政行为自始无效,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变更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而撤销则不会影响原具体行政行为中合法部分的法律效力。
4. 诉讼时效不同
变更决定的诉讼时效通常为60日,自收到变更决定书之日起计算;撤销决定的诉讼时效通常为90日,自收到撤销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5. 处理程序不同
变更通常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由行政复议机关直接作出;撤销则可能涉及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重新审查,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6. 法律依据不同
变更的法律依据通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撤销的法律依据通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