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 施工现场带班是指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条 施工现场带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二)施工现场带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施工现场带班应当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带班方案;
(四)施工现场带班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第二章 带班人员及职责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应当亲自担任施工现场带班工作。
第六条 施工现场带班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七条 施工现场带班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督促整改;
(三)参与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五)其他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带班制度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明确带班人员、带班时间、带班内容、带班要求等。
第九条 带班人员应当按规定时间到施工现场带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条 带班人员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一条 带班人员应当参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例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汇报。
第十二条 带班人员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带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带班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带班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带班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带班人员未履行带班职责的,由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等处理。
第十八条 因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