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源市城区建房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规划建设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品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区建房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划审批
1.城区建房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2.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3.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建设的房屋,将依法予以拆除。
二、土地使用
1.城区建房必须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3.未经土地登记,擅自建设的房屋,将依法予以拆除。
三、建筑安全
1.城区建房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标准。
2.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依法进行质量安全监督。
3.未经质量安全监督,擅自建设的房屋,将依法予以拆除。
四、其他事项
1.城区建房应当符合城市风貌、历史文化保护等相关要求。
2.城区建房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3.城区建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五、法律责任
1.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建设房屋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遵守本通告,共同维护城市规划和建设秩序。如有违反,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济源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