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警察,是指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部门通过招聘程序,从社会上选拔的,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编制的警察。他们通常与公安机关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警察职责,执行警务任务。
聘用制警察的特点包括:
1. 编制性质:聘用制警察不属于公务员编制,而是合同制工作人员。
2. 招聘方式:通过公开招考、选拔等方式招聘,选拔条件、程序通常与公务员考试类似。
3. 薪酬待遇:聘用制警察的薪酬待遇通常由公安机关或公安部门根据合同规定执行,可能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等。
4. 职业发展:聘用制警察的职业发展路径与公务员不同,晋升、培训等方面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5. 职责范围:聘用制警察的职责范围与正式警察相似,负责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服务群众等工作。
聘用制警察制度有助于公安机关灵活调整警力,提高警务效能,同时也能为社会提供更多就业机会。然而,聘用制警察在职业保障、待遇等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也是其与正式警察相比的一个显著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