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运输管理条例》是中国针对水上运输行业进行管理的法规,旨在规范水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上运输安全,促进水上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以下是《水上运输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运输管理,保障水上运输安全,促进水上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上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水上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上运输业的科技创新,提高水上运输技术水平。
二、水上运输企业
第五条 水上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船舶、设备、人员和技术水平;
(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水上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船舶登记、船舶检验、船舶保险等手续。
第七条 水上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船舶适航;
(二)保证船员持证上岗;
(三)保证船舶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四)保证船舶载运货物符合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定。
三、船舶
第八条 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船舶类型、船级、船籍、船名、船籍港等符合规定;
(二)船舶结构、设备、性能等符合规定;
(三)船舶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四)船舶船员持证上岗;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船舶符合规定。
第十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四、船员
第十一条 船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
(二)具有相应的船舶操作技能;
(三)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
(四)身体健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船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船舶规章制度;
(二)服从船舶指挥;
(三)保证船舶安全;
(四)保护船舶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定。
五、船舶检验
第十三条 船舶检验分为船舶建造检验、船舶定期检验、船舶临时检验和船舶改装检验。
第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检验资质;
(二)具有相应的检验设备;
(三)具有相应的检验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进行检验,确保船舶符合规定。
六、船舶保险
第十六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依法办理船舶保险。
第十七条 船舶保险合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船舶保险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船舶保险合同内容合法、明确、完整;
(三)船舶保险合同条款符合国家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水上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依法管理、规范行为;
(三)安全第一、以人为本;
(四)信息公开、透明度;
(五)应急处理、及时有效。
第十九条 水上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条 水上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船舶、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备安全。
第二十一条 水上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 水上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八、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上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船舶经营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船舶登记、船舶检验、船舶保险等手续的;
(二)未保证船舶适航、船员持证上岗的;
(三)未保证船舶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的;
(四)未保证船舶载运货物符合规定的;
(五)未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船员证书:
(一)未持有相应船员证书的;
(二)违反船舶规章制度、服从船舶指挥的;
(三)未保证船舶安全的;
(四)未保护船舶设备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定的。
九、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水上运输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具体条款及实施情况请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