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是为了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的条例。
以下是《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活动。
第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正、及时、便民;
(二)当事人自愿、平等;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注重调解。
二、调解
第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是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对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活动。
第五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包括: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基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三)依法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四)其他调解组织。
第六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代表;
(二)工会代表;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表;
(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
第七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调解员,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律、劳动保障、劳动关系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二)熟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三)热心调解工作,公正无私。
第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
(二)调解委员会受理;
(三)调解委员会调查、调解;
(四)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不成。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完毕。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三、仲裁
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人事争议进行仲裁,作出仲裁裁决的活动。
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表;
(二)工会代表;
(三)企业代表;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
第十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庭,负责具体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律、劳动保障、劳动关系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二)熟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三)公正无私。
第十五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
(二)仲裁委员会受理;
(三)仲裁庭调查、审理;
(四)作出仲裁裁决。
第十六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