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医疗机构外请专家教授管理办法可能包括以下内容,具体内容以咸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相关管理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咸阳市医疗机构外请专家教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咸阳市医疗机构外请专家教授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阳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外请专家教授的活动。
第三条 外请专家教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应执业资格;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三)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第二章 外请程序
第四条 医疗机构外请专家教授,应当提前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请专家教授申请表;
(二)专家教授的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专家教授的简介及主要业绩;
(四)外请专家教授的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六条 医疗机构外请专家教授,应当与专家教授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外请专家教授的管理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外请专家教授进行以下管理:
(一)对专家教授的执业资格、专业技术水平进行审核;
(二)对专家教授的医德医风进行监督;
(三)对外请专家教授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对专家教授的诊疗行为进行记录和评估。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外请专家教授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工作场所、医疗设备、交通工具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外请专家教授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办法的执行。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医疗机构和外请专家教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咸阳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性质,具体的管理办法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查阅咸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相关管理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以获取准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