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公务员5年服务期规定原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乡镇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分配,在乡镇工作五年以上。
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 乡镇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分配,在乡镇工作五年以上。
乡镇公务员工作五年以上的,可以申请调任为县级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公务员。
乡镇公务员在乡镇工作五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为县级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公务员:
(一)在乡镇工作期间,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
(二)在乡镇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或者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在乡镇工作满五年的;
(三)在乡镇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或者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在其他机关工作满五年的。
乡镇公务员在乡镇工作五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培训、进修和交流。
乡镇公务员在乡镇工作五年以上的,享有下列待遇:
(一)在乡镇工作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和津贴;
(二)在乡镇工作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和福利待遇;
(三)在乡镇工作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乡镇公务员在乡镇工作五年以上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离职或者辞去公职。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