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是我国在1982年颁布的一部关于建房用地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建房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条例。
2. 建房用地管理应当遵循土地资源保护、合理利用、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
1. 建房用地应当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
2.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土地公有制;
(2)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3)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建房用地审批
1. 建房用地审批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2)土地管理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 建房用地审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3)节约用地;
(4)保护耕地。
四、土地征收和补偿
1.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进行征收。
2.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3. 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耕地的年产值乘以补偿倍数确定;
(2)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土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五、法律责任
1.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土地,并处以罚款。
2.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3. 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2年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是我国建房用地管理的重要法规,对于规范建房用地行为、保护土地资源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这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因此,在后续的立法过程中,我国对建房用地管理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