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第一类污染物质是指那些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极大,且难以降解或者降解后仍具有毒性的污染物。这类污染物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重金属:如汞(Hg)、镉(Cd)、铬(Cr)、铅(Pb)、砷(As)等。
2. 难降解有机物:如多氯联苯(PCBs)、多环芳烃(PAHs)等。
3.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如滴滴涕(DDT)、六六六(HCH)等。
4. 放射性物质:如铯(Cs)、锶(Sr)等。
这些污染物质一旦排放到环境中,将对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对第一类污染物质的排放有严格的标准限制。在我国,第一类污染物质的排放标准通常低于第二类污染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