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是中国关于污水排放的国家标准,它对工业、生活等污水排放提出了严格的控制要求。以下是该标准对第一类和第二类污染物的规定:
1. 第一类污染物:
第一类污染物是指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极大,需要严格控制排放的污染物。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第一类污染物包括以下几类:
重金属:如汞、镉、铬、铅、砷、镍、铜、锌、钴等;
有毒有机物:如苯、甲苯、二甲苯、苯胺、硝基苯、氯仿、三氯乙烯等;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如氰化物、硫化物、氟化物、氯化物、硫酸盐、磷酸盐等。
对于第一类污染物,标准规定了严格的排放限值,要求企业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水达到规定的标准。
2. 第二类污染物:
第二类污染物是指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需要控制排放的污染物。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第二类污染物包括以下几类:
有机物:如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总有机碳(TOC)、总氮、总磷等;
无机物:如悬浮物、溶解氧、硫化物、氰化物、氟化物、氯化物、硫酸盐、磷酸盐等;
其他污染物:如石油类、动植物油、酸碱度等。
对于第二类污染物,标准规定了较宽泛的排放限值,要求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水达到规定的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还规定了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排放限值,以及不同地区、不同水体的排放限值。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排放限值进行控制。同时,企业还应定期进行污水排放监测,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