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退休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主要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陕政发〔2011〕28号)等相关文件。以下是一些基本规定:
1.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对于在1995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工作年限中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陕西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2. 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对于1995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在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其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国家和陕西省的有关规定计算。
对于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其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国家和陕西省的有关规定计算。
3.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标准: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作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在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4.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程序:
职工本人或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视同缴费年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审核结果告知职工或单位。
具体的视同缴费年限规定可能会随着政策的调整而发生变化,建议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相关部门获取最新的政策信息。